在聖經裏,權柄的定義是『行使權力的道德正當性,終極來自並起源於神』。神是最高的權柄。祂有一切的權柄(羅九21~22)。神的權柄就是神自己。我們摸到神的權柄,就是摸到神自己。在我們與神的關係中,沒有甚麼比碰著權柄更重要。認識權柄是裏面的開啟,不是外面的教導。只有神是人直接的權柄。其他一切的權柄都是間接的權柄。我們總得碰著權柄,受神約束,也受代表權柄的引導。
宇宙中有兩個大原則-神的權柄和撒但的背叛。背叛乃是否認神的權柄,也是拒絕神的管治。撒但雖然干犯神的權柄,人也干犯神的權柄,背叛神,神卻不讓這個背叛繼續下去,祂要在地上建立祂的國。宇宙中爭執的中心,乃是誰該得著權柄。背叛的罪比甚麼罪都厲害。
以權柄(代表權柄)代表神的人必須有以下十二項的資格:他必須服權柄;認識他自己並沒有權柄;認識神的旨意;是否認己的人;與主是一,時刻活在與祂親密的交通裏;不主觀,不照著自己的感覺行事;對人親切、有恩典;是在復活裏的人,活在基督復活的生命裏;在神面前必須站在卑微的地位上;是受得起頂撞的;自己覺得不行,自以為不配;是正確代表神的人。
最重要、最屬靈的禱告,乃是權柄的禱告(太十八18,可十一20~24)。這個禱告乃是用權柄來吩咐,且有兩方面-捆綁和釋放,也就是馬可十一章二十至二十四節的禱告。召會用權柄禱告,就管理陰府。我們若要有權柄的禱告,首先必須服在神的權柄之下。這禱告乃是以天上為起點,以地上為終點的。所有在升天裏的禱告,都是權柄的禱告。有了升天的地位、升天的權柄,也能發出權柄的禱告來。這樣,我們這個人就是在寶座上,和主一同掌權。
【摘自:台北市召会网】